房屋烂尾无法按时交房,购房者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购房者是否需要继续履行借款合同义务继续偿还银行贷款呢?借款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如何?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借款合同》的法律效率
在按揭买房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存在购房人和出卖人(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和借款人与贷款银行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虽然这两种法律关系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但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主从合同关系。如果开发商违约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一般认为并不当然导致借款人与银行的《借款合同》解除。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这实际上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法定解除权,借款人(购房者)据此有权要求与银行解除《借款合同》。
二、《借款合同》解除后,实体责任的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根据此条规定,确定了开发商是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之后义务的承担者。实践中,法院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重复给付和当事人的诉累,判决由开发商返还购房者的购房首付款、已支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同时,购房者未偿还的贷款由开发商负责偿还。因此,在开发商偿债能力不足的情况下,贷款银行将实际承担损失风险。
三、借款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
部分银行为了保证贷款回收,往往在《借款合同》中使用格式条款,其目的是防止《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撤销后,贷款可能发生的风险。例如:《借款合同》中约定:“贷款人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解除的,借款人应当立即返还其所欠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或委托售房人直接将上述款项归还贷款人”。
如果购房人未能取得所购房屋,按揭贷款已经由开发商占有使用,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解除后,银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由借款人承担合同解除后的还款义务,属于“明显不合理地加重借款人责任”的条款。因此,根据《民法典》497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即:对借款人不利的格式条款对借款人不具有拘束力。因此,在上述情况下,购房人不再承担对银行的还款责任。